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鐕
卷十四
|
金部
zān
| 則參切
鐕
可以綴著物者。从金朁聲。
清代 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
可㠯綴箸物者。
喪大記。君裏棺用朱綠。用襍金?。大夫裏棺用玄綠。用牛骨?。注。?所以琢箸裏。按今謂釘者皆是。非獨棺釘也。
从金。朁聲。
則參切。七部。
← 鏨
無 →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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