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 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
- 議辠也。
文王世子。獄成。有司讞於公。其死罪。則曰某之罪在大辟。其㓝罪。則曰某之罪在小辟。鄭曰。成、平也。讞、言白也。按今本注作讞之言白也。之字衍。以徐邈云言也、正義云言白也正之。當是本作言也、白也。正義省一也字耳。言與讞雙聲曡韵。王制。百官各以其成質於三官。大司徒、大司馬、大司空以百官之成質於天子。此云以成讞於公、猶以成質於天子也。故其字从水獻。其議如水之平而獻於上也。所質旣下爲受質。所讞不當而上更議之亦爲讞。葢本下獻上之詞、又轉爲上平下之詞矣。漢書云諸獄疑於人心不厭者輒讞之是。
- 从水獻。與灋同意。
灋以三體會意。𤅊以二體會意。灋下云。平之如水。从水。𤅊之从水同也。𤅊以會意包形聲。灋則專會意。魚列切。十四十五部之合音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