| 必益切
法也。从卩从辛,節制其辠也;从口,用法者也。凡辟之屬皆从辟。

清代 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

法也。
法當作灋。小雅。辟言不信。大雅。無自立辟。傳皆曰。辟、法也。又文王有聲箋、抑箋、周禮鄉師注、戎右注、小司寇注、曲禮下注皆同。引伸之爲罪也。見釋詁。謂犯法者、則執法以罪之也。又引伸之爲辟除。如周禮閽人爲之辟、孟子行辟人、以及辟寒、辟惡之類是也。又引伸之爲盤辟。如禮經之辟、鄭注逡遁是也。又引伸爲一邊之義。如左傳曰闕西辟是也。或借爲僻。或借爲避。或借爲譬。或借爲闢。或借爲壁。或借爲襞。
从卪辛。節制其辠也。
節當作卪。俗所改也。以卪制說卪。以辠說辛。辛从?。?、辠也。故辛亦訓辠。
从口。
句。
用法者也。
用法上當再出口字。以用法說从口。辟合三字會意。必益切。十六部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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