清代 段玉裁《說文解字注》
- 百二十斤也。
律厤志曰。五權之制。銖者、物繇忽微至於成著。可殊異也。本起於黃鐘之重。一龠容千二百黍。重十二銖。兩者、兩黃鐘律之重也。二十四銖而成兩。斤者、明也。十六兩成斤。鈞者、均也。三十斤成鈞。石者、大也。權之大者也。四鈞爲石。古多叚石爲䄷。月令鈞衡石是也。有假䄷爲山石者。楚辭悲任䄷之何益是也。
- 稻一䄷、爲粟二十斗。禾黍一䄷、爲粟十六斗大半斗。
斗、宋刻皆譌𦫵。毛本又誤改斤。今正。稻亦可偁粟。猶凡穀皆可偁米也。䄷不專用諸穀而从禾。故舉稻與禾黍之粟各一䄷合於量者言之。
- 从禾。石聲。
常隻切。古音在五部。